《新世纪》周刊 2012年9月3日 郑戈
(原文摘编)邹恒甫近来成为微博上的话题人物,先是不点名地指责北大"院长"奸淫梦桃源餐厅女服务员,后又盗用北大一学生的名义揭发北大学生会主席贿选。
2012年8月30日,邹发布微博称:"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教授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太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 乱。我说话往往夸大,这是我的一贯风格。了解我的都晓得我的这一特点。我痛恨高校腐败者淫乱者,我要大大地为教育神圣呐喊发威。"这一说法乃是想把自己置于道德高地,而将造谣诬陷轻描淡写为自己的"一贯风格",并不能免除或减轻他的法律或道德责任。那么,法律在保护名誉方面能做些什么?
首先,邹恒甫本人已经付出了相当大的名誉代价。虽然仍有许多人不分青红皂白支持他,但多数理性的旁观者都对他这种行为感到不解或鄙视。而真正对他的现实生活(而不是虚拟生活)有影响力的恰恰是这些具备理性思考能力的人。
其次,北大有权对他提起名誉权侵害诉讼。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说,"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诉诸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名誉是北大的选择之一。
最后,法人名誉权只是一种单纯的民法权利。但这一事件中受害的还有梦桃源女服务员们的名誉,这些公民的名誉不仅是一种民法权利,还属于宪法所保护的"人格尊严"范畴,因此具备与"言论自由"同样的权重。这些普通公民处在较弱势地位,邹散布的谣言一方面损害了其作为女性的名誉,另一方面也因影射其攀附学术权贵而损害了她们作为公民的人格尊严。
越是在一个权威失信的时代,越是需要辨明是非、惩恶扬善。如果因为体制内有道德沦丧的事,便认为可以无凭无据地指责其中任何一个人干下了不齿之事,这无异于进一步搅浑了是非标准,捣毁了公平尺度,使向善的力量,无法萌生和壮大。
(作者系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推荐理由】这些年来,中国对人才的引进非常重视,给出的待遇非常慷慨,这在吸引了真才实学人士归国的同时,也激发了一些人的贪欲。这些人采取了两头通吃的模式:一方面在美国的大学或研究机构或国际组织不放弃全职和薪酬,另一方面在中国担任一个或多个全职以套取巨额安家费、薪酬和研究经费。邹恒甫事前传为2007年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开除,理由是他在北大领取了全职最高待遇,却没有履行正式教师职责,既在国内其他大学担任教授,又不放弃在国外的全职。不过,当时开除的程序是有瑕疵的。
【一周高论(20120906】邹恒甫事件的法律分析.
Orignal From: 【一周高论(20120906】邹恒甫事件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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